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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动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评论之二

发布日期:(2019/5/19)   点击次数:476

      2002 年以来,煤炭市场逐步火热,大大刺激了“十一五”、“十二五”期间的煤炭投资。据公开信息显示, 2006-2015 年,全国煤炭采选业投资达到 3.67 万亿元,其中,“十二五”期间年均投资近 5000 亿元。

      如此高额的投资保证了煤炭黄金十年期间年均两亿吨的产量增长,但也带来了很大后遗症。在需求下降的今天,严控新增产能成为去产能的首招。当然,政策也没有不顾一切的“一刀切”,《意见》允许确有必要新建的项目实行减量置换,但是总产能下降的导向目标是始终明确的。

     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方面,《意见》提出, 13 类落后小煤矿要尽快依法关闭退出。产能小于 30 万吨 / 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,产能 15 万吨 / 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,要在 1 至 3 年内淘汰。

不可否认,近年来我国煤炭产业集中度有所提高, 2015 年前 8 家煤炭企业产量占全国 35.5% ,较 2010 年提高了 5.4 个百分点。“十二五”期间,全国累计关闭落后煤矿 4700 多处、产能 3.5 亿吨。然而,落后产能、小煤矿数量依然庞大。截至 2015 年底,全国年产 30 万吨以下的小煤矿约 6000 处,但产量比重仅占 10% 左右。普遍安全保障较差、生产效率不高、技术工艺落后,成为小煤矿难以承受之重。

有序退出过剩产能方面,《意见》从安全、质量和环保、技术和资源规模等角度划定了退出红线,要对产能小于 9 万吨 / 年的煤矿,非机械化开采的煤矿,长期亏损、资不抵债的煤矿,长期停产、停建的煤矿,资源枯竭、资源赋存条件差的煤矿,不承担社会责任、长期欠缴税款和社会保障费用的煤矿等,通过给予政策支持等综合措施,引导其有序退出。

      过剩产能退出要有序推进,允许各地根据实际安排进度,同时保留产能也并非照单全收。对满足林区、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担特殊供应任务的煤矿,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,可以暂时保留。但可以预想,未来对此类煤矿的监管和约束会越来越强,这些煤矿的生存空间将持续压缩。

推进企业改革重组方面,《意见》要求,稳妥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煤炭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。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型企业,培育一批大型煤炭企业集团。利用 3 年时间,力争单一煤炭企业生产规模全部达到 300 万吨 / 年以上。

根据去年出炉的国有企业改革顶层设计路线图,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重要内容之一。到 2020 年,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要基本完成,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取得积极进展。目前,混合所有制改革在电力、油气、煤炭等领域均已开始破冰。而兼并重组作为企业做强做大的有效路径,向来受到广泛推崇,“大矿时代”也备受期待和青睐。《意见》还提出,要促进行业调整转型。

      鼓励发展煤电一体化,引导大型火电企业与煤炭企业之间参股。鼓励发展煤炭洗选加工转化,有序发展现代煤化工,加快煤层气产业发展。鼓励利用废弃的煤矿工业广场及其周边地区,发展风电、光伏发电和现代农业。煤炭利用新空间还待拓展。

如果说以上五招“长拳”意味更浓些,那么严格治理不安全生产、严格控制超能力生产、严格治理违法违规建设、严格限制劣质煤使用等四招则更具“短拳”味儿。这都是我国近年来进行煤炭治理的重要抓手。

      煤矿超能力生产一直是行业痼疾,这两年虽加大治理力度,但仍未得到全面遏制。据官方发布信息, 2014 年全国约有 318 处生产煤矿存在超公告能力生产。今后,按 276 个工作日重新核定产能,治超压力或将更大。

近年来,煤炭安全生产形势有所好转,但仍不能掉以轻心。去年前 11 月,全国煤矿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4 起、死亡 66 人。更值得关注的是,全国尚有 8 亿吨煤炭产能属于手续不全的违规项目,违规比例之高可谓触目惊心。也可见,治理不安全生产、治理违法违规建设任重道远。

      “要更加注重市场作用的发挥。”有关专家认为,虽然主要任务已经明确,但煤炭去产能量大面广,面临诸多复杂因素,效果关键还需要看落实,过程中必须坚持市场化手段为主,充分发挥无形之手的作用,有形之手不能过分地进行干预。